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鉴别程序、名单及地址
撰写时间: 2017-04-06 文章来源: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鉴别
(一)技术鉴别是指通过核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或者通过核查排放控制装置判别汽车所达到的排放控制水平的过程。
(二)对按照《通告》规定办法核发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汽车,可以提出进行技术鉴别的申请。
(三)同一辆汽车可以申请进行一次技术鉴别,技术鉴别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
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技术鉴别流程
(一)办理车辆技术鉴别手续,需备齐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代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备齐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一份,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报告(需要达到绿标执行的最低排放限值)。
(二)办理车辆技术鉴别手续,需按要求填写“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机动车信息核查表等资料,表格可在技术鉴别点领取。
(三)申请人需携带鉴别车辆到技术鉴别点办理鉴别手续,并向技术鉴别人员提交“申请审核表”“审核表”等、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供核对登记。
(四)技术鉴别人员对“申请审核表”和相关证件经核对无误后,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按技术鉴别方法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核发相应种类的环保标志。
珠海市环保分类标志技术鉴别机构名单、地址及联系电话
备注:技术鉴别点(珠海市机动车辆污染检测中心)已停止核发环保标志,仅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鉴别。 |
业务咨询电话:0756-2538371 传真:0756-221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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