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联网办事流程
撰写时间: 2019-01-25 文章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2016〕881号)要求,凡在我市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都应当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一、联网要求
(一)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原则上每条检测线须配备2名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获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经依法检定合格。
(四)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
(五)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六)根据国家、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要求向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输检验数据。
(七)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
(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十)完成检验机构自查报告(自查检验机构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所有要求)。
(十一)签署检验机构规范经营承诺书(内容包括检验机构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现场监督检查或联网数据监控发现不规范行为将停线整改至达到规范要求等)。
(十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二、联网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珠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
(四)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1份)
(六)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复印件1份)
(七)检验机构自查报告(原件1份)
(八)检验机构规范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九)国家、省、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相对应的材料。
三、联网审查程序
(一)资料核查。
申请单位到本市环保主管部门领取《珠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也可直接从珠海市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并按要求填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资料清单。
(二)现场核查。
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经过审查之后,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技术人员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按照所规定的联网要求,对申请单位相关文件资料、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及操作水平、联网数据能否满足省市联网规范要求等进行核查(如有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 审查决定。
市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市环保主管部门准予联网。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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